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对资本市场主体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提出要求。
为满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要求,提高公众公司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直达键审计事项》等7项准则(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要求,资本市场有关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需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为此,我会发布公告,明确资本市场有关主体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时间和范围,要求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配合准则实施、强化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
对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对于股票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内地上市部分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在香港上市的部分,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资本市场其他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仅对上市实体作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对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仍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下一步,我会将加强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监管以及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实施效果,满足投资者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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