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解读 | 增值税变化 | 消费税解读 | 消费税变化 |
听说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了!那么增值税的变动对2020注会《税法》的备考有影响吗?此次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动内容有哪些呢?注会《税法》的杨海波老师为大家总结了8大解读,快来了解一下吧!
解读一
将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应税销售行为”改为“应税交易”。
解读二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表述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元的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解读三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解读四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新增“(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解读五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政策规定,货物捐赠即使是用于公益事业也是要视同销售计算纳税的;而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货物捐赠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将个人赠送金融商品,列入视同应税交易。
解读六
由于旅客运输服务目前已经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增值税征求意见稿将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删除。
解读七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对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纳税地点的规定。
解读八
计税期间此处有较大调整。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具体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为“10日、15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且规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为“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注: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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