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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借题发挥”经济法篇:股东权利与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11

眼看着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日子是越来越近了,考生们现在大都是在“埋头苦学”着。从网校答疑板和论坛相关版块来看,考生们在做题中遇到的困难也是越来越多了。与其“就题论题”不如“借题发挥”,于是我们就针对一些大家重点关注或较复杂的题目做了一下“发挥”,希望能对各位复习备考2015年的注会考试有所帮助!

一、 典型题目:

天南有限公司的董事胡某挪用公司大笔资金投资艺术品损失惨重,他的董事和监事因为和胡某私交甚好对此一直置若罔闻,股东秦某对此非常气愤,以下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秦某可以公司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

B.秦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

C.如果秦某持股不到1%就没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

D.秦某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胜诉则将赔偿归秦某所有

二、 解题思路: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的职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 错误,B 正确。有限公司股东充当原告没有持股比例要求,所以C 错误。代表诉讼是股东进行的共益诉讼,所以胜诉利益应该归公司,D 错误。

【正确答案】B

三、 涉及知识点:

1、公司股东的权利

四、 相关重点:

 2015注会“借题发挥”经济法篇:股东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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