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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境外产权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21

  天道酬勤,有付出就会有回报。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坚持梦想,不忘初心。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考试成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境外产权管理 

1.登记: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设立、变更、注销事项,应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2.评估:

(1)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聘请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2)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评估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3.产权转让

(1)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2)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十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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