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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拒绝付款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14

  天道酬勤,有付出就会有回报。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坚持梦想,不忘初心。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考试成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拒绝付款的情形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分析】两大类:(1)(4)是不满足托收承付的条件;其余按合同法规定可以拒付。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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