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
  • 注会报名季抢先购
  • 2017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税款征收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3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税款征收原则  

    税款征收原则:共7项,重点是“税款优先”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十三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38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