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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税款征收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03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税款征收原则  

税款征收原则:共7项,重点是“税款优先”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十三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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