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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4

日积月累的知识点积累是备考的基石,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十一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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