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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合同的相对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30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方便学员备考,网校从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华。当然,如果学习中遇到问题,您可以到所报课程的答疑板进行提问,网校老师会及时问您解答!

【问题】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

【解答】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可以拓展为“债的相对性”。

(1)合同的相对性具体体现为:

①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②在涉他合同中,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若发生违约,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①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②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④关于“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辅导书再做进一步的理解。关于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去网校论坛与各位学友讨论,期待您的参与!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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