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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30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方便学员备考,网校从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华。当然,如果学习中遇到问题,您可以到所报课程的答疑板进行提问,网校老师会及时问您解答!

【问题】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解答】(1)合同成立即生效。大多数合同适用这种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以此为生效要件的,当事人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开始生效。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5)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自合同成立时即无效),故不存在生效问题。例如,甲委托乙外出买一批商品,乙与丙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拟从丙处购买一批残次商品。则,乙、丙订立的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效力。

(6)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销的,是成立并生效的。

例如,甲、乙两人于2016年6月1日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后乙察觉受甲欺诈,遂于2017年3月5日提出撤销之诉,法院于6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撤销该合同。则该合同自2017年6月15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追溯至合同签订之时,即2016年6月1日。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辅导书再做进一步的理解。关于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去网校论坛与各位学友讨论,期待您的参与!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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