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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7-25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点小结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都是实际占用。

  2.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钢材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5.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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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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