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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税务处理比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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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7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和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起)。计税公式为增值税=售价÷(1﹢3%)×2%

  【提示】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税公式为增值税==售价÷(1﹢17%)×17%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税公式为增值税=售价÷(1﹢3%)×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3%

  【理解】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

  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

  旧固定资产是自己使用过的账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

  旧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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