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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校学员解读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几个重点内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10-28

今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差不多一个月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该通知,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为学员们总结了几个重点内容,以方便大家的学习和掌握。

一、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学员们应重点关注:哪六个行业,还要特别注意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方法有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这六个行业是: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特殊规定。

学员们请注意三个点:(1)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2)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3)100万元。

首先要看该企业是否属于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次要看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是否为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最后要看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是否超过100万元。

如果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的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规定。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请正保会计网校各位学员注意,本条所说的是所有行业的企业,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并且是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在此基础上,看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是否超过100万元而适用不同的规定。

四、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里请注意两点: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五、另外要注意的问题

按本《通知》相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注意这里的60%和只可采取两种方法。)

相关链接

国务院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重点内容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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