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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多次实施交易的经营者集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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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相同经营者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既然是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怎么会有多次交易呢?

回答:这里是多次交易视为一次交易。

所谓“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经营者通过多次实施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而规避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所以相同经营者在两年内多次实施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例如,某经营者在2010年与A经营者合并了三次,每次都合并购买了A经营者的一个分公司,每次都没有达到申报的标准,此时由于是在2年之内进行的,因此法律认为虽然进行了三次收购,但是我视为你合并了一次,三次的累积营业额要合并计算。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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