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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管理人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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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与继续履行该合同,有何不同法律后果。

回答;这里有两个不同的规定,我们要分别掌握清楚:

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所以,如果是“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对方以损害赔偿权申请债权,即为普通债权;

如果是“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就是共益债务;因为继续履行是为了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使全体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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