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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会(cpa)经济法答疑精华:优先受偿的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8-29

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帮助更多注会学员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学员问题:怎么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财产上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回答:首先是看相比企业投资者的债权人,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在企业财产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财产上并无法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则在合伙企业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换句话说,对于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企业没有承担该债务的义务,相关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举例说明:比如,甲和乙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丙,甲欠丁10万元,丙欠戊20万元,丁就属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甲的债权人,戊属于合伙企业丙的债权人。比如,甲欠丁10万元到期不能偿还,那么是不能用合伙企业丙的财产来偿还的。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如果丙欠戊20万元到期后不能偿还,那么就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这个就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戊则在合伙企业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丙,甲欠丁10万元,丙欠戊20万元,丁就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甲的债权人,戊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丙的债权人。比如,甲欠丁10万元到期不能偿还,那么丁是可以申请用个人独资企业丙的财产来偿还的。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戊在企业财产上并无法定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享有的话,那么欠丁的债务就不能用个人独资企业丙的财产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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