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为了突出独立性要求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该部分内容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以提升其权威性和强制力。相关通知如下:
<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此次中注协就独立性准则的修订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考试和学习密切相关,注会审计教材的第23章基本是依据原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进行编写的。所以此次对独立性准则的全面修订,与之对应的审计教材第23章大概率也会有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将独立性要求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
独立性是鉴证业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之一。为强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性,并提高独立性要求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专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明确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这一事实。二是明确应当视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实体范围,并进一步就评价实体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引。
三、强化了收费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二是针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的问题强化了要求。三是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公开披露收费相关信息。
四、强化了非鉴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二是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三是针对评价非鉴证服务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强化了规定,并针对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强化了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
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
除以上教材预计变动之外,通过对新旧独立性准则的对比和分析,预计教材以下内容也会有所变动:
1.“关联实体”,预计会有表述调整,可能会根据审计客户是否属于公开交易实体(旧准则“上市实体”)来区分准则所称审计客户的范围。
2.“保持独立性的期间”“合并与收购”,预计会重新编写。
3.“贷款和担保”预计会不再区分事务所或个人;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临时借出员工、长期存在业务关系等预计会简化处理,删除不利影响因素和防范措施,减少教材篇幅。
由于2025年审计教材第23章发生大幅变动的可能性很高,建议现阶段备考的考生在备考时先不学习第23章,等到新教材下发后再学习!由于暂时还未获取其他审计准则变动的信息,其他章节依然可以先参考2024年的课程和教材进行学习~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推荐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