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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级会计必刷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05

哈喽!又到做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题的时间了~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练习题,通过做题,能够巩固所学知识并灵活运用,各位考生加油!

杨某与远亲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来宋某见投资权益有利可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若杨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D.杨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C、D选项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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