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试题中心 > 经济法

【30天预习计划】中级经济法打卡第12天: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12-03

不管我们遇到多大的困难,挫折,都要永远保持一颗向上的心。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30天预习计划已开启!正保会计网校教务团队整理!快来练习吧!

【30天预习计划】中级经济法打卡第12天: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知识点: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判断题)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即使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答案】×

【解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B.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C.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D.被保险人因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答案】ACD

【解析】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3.(多选题)2019年10月,赵某为其儿子小赵购买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2020年4月,小赵因失恋自杀身亡,赵某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已知:小赵自杀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列关干保险公司承相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D.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案】AD

【解析】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中,赵某购买保险的时间为2019年10月,被保险人小赵自杀的时间为2020年4月,不满2年,且小赵自杀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30天预习打卡计划”,网校专业团队整理、出题,旨在为考生打好基础,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快来小程序参与吧~

微信扫码立刻打卡学习

移动端保存图片微信扫码

【30天预习计划】中级会计打卡

同考友一起,分享每一次进步~

知识点内容详情:【30天预习计划】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12: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