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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承揽合同

普通 来源:《经济法》知识点: 2015-02-02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交由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均由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

  2.检验:

  (1)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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