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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2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分包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注意】分包的四个条件:同意、资质、不得再分包、主体自行完成。

  2.转包——绝对不行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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