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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合伙人除名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7

这世界不会辜负每一份努力和坚持。想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请马上开始!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开始!

多选题

马某、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牛某和熊某决定开除马某。在对马某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有( )。

A、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除名决议自牛某和熊某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C、除名决议自马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D、马某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 
【解析】
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学习建议:

1、熟读教材,记忆基本概念,理解基本理论和方法,熟练掌握法条及计算。

2、把教材的例题搞懂之后做题巩固,出现错误时再回过头来有针对性地看书,目的是通过做题将所考的知识点掌握扎实。

3、对于《经济法》中的法条,最主要的是要理解其表达的含义,并且记住法条的使用条件。然后通过做题,不断加深对法条的理解,这样才能保证在考试时不会出现用错的情况。

4、历年试题能够反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命题风格和规律,所以一定要认真研究,尤其是近三年的试题。清楚了出题的思路和答题的方法与技巧,要做到举一反三,在考试中灵活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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