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关于持有临时身份证并同时开具户籍证明参加会计类资格考试的公告
接上级财政部门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持临时身份证参加会计类资格考试(含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还须同时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方能入场参考。
特此通知。
巴中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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