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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普通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2023-06-1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会计人员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详情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川财会〔2023〕12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时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二、内容及形式

    (一)内容。会计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1.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必修主题为:数字经济与驱动发展。

    2.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建设相关制度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及相关政策解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及警示教育为必修主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

    (二)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推送学习记录进行登记;参加面授培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由组织培训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局报送学习记录进行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四川会计服务”网站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财政厅页面在线申请办理登记。

  三、培训机构管理

    符合《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六章规定且有意愿在我省组织开展2023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为我省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一)提交申请

    1.网络教育机构。不在上一年度财政厅公布名单中的网络教育机构,按照《2023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要求报送表格及备注栏要求资料,于2023年6月16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邮寄资料的,报送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已在上一年度财政厅公布名单中的网络教育机构,本年度单位基本信息无变化的,本次只需报送《2023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课件、收费标准;单位基本信息有变化的,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报送所有变化资料。

    2.面授教育机构。按照所属地财政部门管理要求执行。

    (二)公布名单

    按程序审核资料后,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网站公布网络教育机构名单,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面授教育机构名单由各地财政局自行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宜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完成信息采集,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无法办理登记业务。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形式和内容以及培训师资,并附参加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国企等部门(单位)组织省内跨地区的培训,按上述要求报送至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28(86668310)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16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日

说明:因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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