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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普通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4-20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其中中级会计职称采取国家统一考试的方式。2021年12月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发布2021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合格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栏目下载使用。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1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字〔2021〕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规定,现就开展 2021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式

2021年度,全市职称评价以专家评审为主要方式;会计、统计、审计系列副高级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卫生、翻译系列的中初级,以及工程技术系列通信专业和安全专业的中初级、城乡规划专业的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的高中初级等采取国家统一考试的方式

高等学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等实行自主评聘的单位自行确定评价方式。

二、时间安排

(一)报名。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体育、新闻、出版、播音主持人、翻译、艺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公证员等系列(专业)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名工作,定于7月6日(周二)-7月26日(周一)进行。

卫生技术高级,以及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校教师等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名工作,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安排为准。

高等学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等实行自主评聘的单位自行安排。

(二)答辩。采取评审方式的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前需进行答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答辩时间初定于8月-11月开展,具体安排详见7月份各评审机构的报名通知或须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实行自主评聘的单位,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或各单位安排为准。

(三)验收。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收。

(四)公示。评审结果通过验收后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公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网站公示。

(五)电子职称证书获取。2021年12月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发布2021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合格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栏目下载使用。

三、申报人员范围

(一)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价。

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价。在本市舞台影视、美术、动漫游戏、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专业领域工作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文艺家协会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艺术、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市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支援和援外医疗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对口支援期间免除答辩要求,直接申报本市职称评审。

四、申报渠道

本市职称评审专业分布及评审服务机构设置以本通知附件为准。除附件中公布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自主开展职称评聘的高校、科研机构外,其他单位无权开展本市职称评价及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本市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及申报具体要求,可根据附件咨询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申报与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五、申报流程

(一)个人网上申报。除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等系列(专业)自有渠道报名外,其他系列(专业)各级别申报人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栏目“职称评审”模块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进行网上申报。

(二)单位推荐公示。申报人在职称评审系统填写个人全部职称申报信息后,打印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模板等材料。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作单位公章)。申报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材料等全部申报材料,方可完成报名。

取消申报材料上存档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强化工作单位推荐意见,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公示期间调整申报信息的,需重新公示。

(三)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公示。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个人缴费。申报人审核通过后,根据评审机构短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即为完成申报。

六、其他

(一)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工作要求。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强职称评价工作全流程监管,对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其停止开展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将依法追究单位责任,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三)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职称评审“黑名单”;取得职称的,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在国家及本市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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