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并范围的豁免下,是否需要披露被豁免的实体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合并范围的豁免下,需要披露被豁免的实体信息。
具体来说,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某些实体符合合并范围的豁免条件,即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可以被忽略,那么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需要对这些被豁免的实体进行披露。
披露的内容通常包括被豁免实体的名称、注册地、主要业务活动、所属行业、持股比例等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了解被豁免实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被忽略的原因和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豁免的实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可以被忽略,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仍需要对这些实体进行初步评估和确认,并确保其符合合并范围的豁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