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1-25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行使法定的职权,履行法定的职责(不得放弃,针对调控和规制主体);有些主体则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可以放弃,针对受控和受制主体)。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制权的分配

  (1)调控权or规制权: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商务部)

  (2)立法权or执法权:

  立法权:执法权

  分享模式: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针对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如央行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只能接受。

  2.依法竞争(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点击查看原帖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