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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11-13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 )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这里所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是法律行为和非要是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生效要件  (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法。

  2.形式要件:口头;书面;视听资料;沉默形式(消极不作为,如继承)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和特征: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 不存在此种限制
溯及力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

  总结: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
无行为能力人 (1)代理、纯获益、细小:有效
(2)其余:无效;
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1)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法或公共利益 无效
合法掩盖非法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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