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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历年主要考点: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6-16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历年考试主要考点及习题,帮助大家深入学习,从根本上掌握高频考点,提高备考效果,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下面,我们来学习《中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历年主要考点“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

  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或收回后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如果收回后用于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则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消费税的处理:

  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由委托方承担:

  ①收回后材料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②收回后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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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题训练:

  【教材案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正确答案】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注: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 000(7 00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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