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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股东权及其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23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东权及其分类

以行使目的

共益权

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

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

仅以个人利益

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以行使条件

单独股东权

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

如自益权、表决权

少数股东权

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方可

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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