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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8-15

2014年中级会计师备战正当时,为帮助考生进行有效练习迅速掌握知识,正保会计网校已开通2014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立即体验>>。另外,网校学员在论坛和全国学员进行互动,大家一起鼓励、一起进步!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作任何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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