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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无效民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注意】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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