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9-24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如何在短时间内掌握考试重难点、高效备考呢?建议考生朋友学习“移动班+考点汇编+模考系统”黄金组合集训(立即报名>> )。中级职称备考不孤单,全国学员在网校论坛与你一起互动学习!以下是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师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法律规定: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的条件: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3、哪些情形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