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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90问(第42问:票据对人抗辩与对物抗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5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题目: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D.票据债务人无论如何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与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提问:对人的抗辩和对物的抗辩究竟有什么区别?听了几次都搞不清。还有一个问题,请问背书不连续与背书的签章不合法有什么区别?

    解答:对物的抗辩是因为票据本身存在问题,所以说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对人的抗辩是票据本身没有问题,而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某种抗辩事由,因此只能对特定的人主张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由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例如,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而购买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货,不具有对价为由向乙主张抗辩。 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您继续提问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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