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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巩固学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12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行使法定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履行法定的职责;有些主体则享有法定的权利(可以放弃),履行法定的义务。

【分析】权利与义务:针对受控和受制主体的说法;职权(权力)和职责:针对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说法。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分类

2.调制权的分配

(1)调控权or规制权: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商务部)

(2)立法权or执法权:

①立法权方面: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②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针对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如央行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只能接受。

2.依法竞争的义务(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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