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12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1.概念: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示例】在地税局对甲企业征收营业税这个财税关系中,主体就是地税局和甲企业。其中地税局有征税的权利,是权利主体;甲企业有纳税的义务,是义务主体。

2.取得方式: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

【示例】接上例,甲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就自然取得了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地税局有征收营业税的主体资格,这是法定产生的。

推荐阅读:中级会计师教材   中级会计实务教材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