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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学习: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4-16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1.注册资本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数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4.商业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5.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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