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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3-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2.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

  ①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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