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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小知识:担保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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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

  一、合同担保的概论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二)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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