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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3-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4.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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