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2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锁定期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程序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要求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B.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C.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D.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纳税人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