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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仓储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8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

1.性质: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注意】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4.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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