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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买受人的权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8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买受人的权责

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减价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减少价款,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增)

判断题

(2008年)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前付清。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价款。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规定。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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