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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债务相互抵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7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债务相互抵销

1.法定抵销情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生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注意】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不可抵销的情形: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劳务类的,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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