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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合同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7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同解除

1.解除的情形

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事后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事前约定):附解除期限、附解除条件——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④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⑤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2.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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