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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保险合同的变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效力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2)条件: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因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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