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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学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07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基本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补充】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注意】第一条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附属企业。第一条不仅包括直系亲属,还包括主要社会关系。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特别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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