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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股东会权力机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07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东会权力机构

1.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链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事务管理权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注意】对外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

2.形式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3.召开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股东会会议

顺序: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4.决议

(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2)类型:

①一般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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