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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23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代理的种类

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权,不好好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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