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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约定不明的处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9-02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年多选

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解释】在综合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

【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6年)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选项D正确);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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