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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29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7年、2011年单选,2012年多选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2011年单选题、2012年多选题)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法律并未规定最高限额。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①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012年多选题)

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

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B.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

C.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D.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合伙人(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选项D: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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